检验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是指对卖方交付或拟予交付的合同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和包装鉴定,对某些商品,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要求进行的卫生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检疫
1. 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又称为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它又可分为:
(1)工厂检验。由工厂的检验单位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在货物出厂前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这种条件下,卖方只承担货物在离厂前的责任;运输途中的品质、数量变化的风险,概由买方负担。这对卖方是为有利的一种选择。
(2)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船前交由双方约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检验,商品的品质、数量以当时的检验结果为准。这就是国际上通常所说的“离岸品质、重量"(Shipping Weight/Quality)。目前,有些散装货物采用传送带或其它机械操作办法装船,其抽样检验和衡量工作,一般是在装船时进行。尽管如此,它还没有脱离离岸品质、重量的范畴。
2. 在进口国检验。
(1)卸货时检验。一般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检验地点可因商品性质的不同而异,一般货物可在码头仓库进行检验,易腐货物通常应于卸货后,在关栈或码头尽快进行检验,并以其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和数量的后依据。这也就是国际贸易上通常所说的“到岸品质、重量"(Landed Weight/Quality)。在采用这种条件时,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品质、重量变化的风险,买方有权根据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检验结果,在分清卖方、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卖方应该负责的货损、货差,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2)买方营业处所或后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不便在目的港卸货时检验的货物,例如密封包装,在使用之前打开有损于货物质量或会影响使用的货物,或是规格复杂、精密程度高、需要在一定操作条件下用精密仪器或设备检验的货物,一般不能在卸货地进行检验,需要将检验延迟到用户所在地进行。使用这种条件时,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是以用户所在地的检验结果为准。
3.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大量使用的是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由卖方凭商检证书连同其它装运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由双方约定的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复检。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异议。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的选定,涉及到由谁实施检验和提出有关证书的问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这一向是检验条款中必须明确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下述四类:
1. 卖方或生产制造厂商;
2. 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
3. 民间的独立的公证行或公证人,以及同业公会附设的检验机构;
4. 买方或使用单位。检验证书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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